依据浙人专〔2007〕345号文件相关规定,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实际,对我省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以下专业工作或任职年限,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一) 中专毕业实际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 4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实际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 2 年以上或大学本科(见习期满)及以上毕业,取得初级及以上资格(水平)者,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其他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满 1 年,可聘任技术员职务。
(二) 大学专科毕业实际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 6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实际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 4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 2 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或担任助理工程师 4 年以上,取得中级及以上资格(水平)者,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三) 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工程师职务后,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 5 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受聘工程师职务后,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作 2年以上,取得高级资格(水平)者,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