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我想咨询下本人妻子产假回来后公司不予续签合同,故协商n+1补偿,n的话是本人妻子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但是上一年平均工资有5个月是产假只有最低工资2000元,所以我想咨询一下,用人单位赔偿时是否平均工资算上生育津贴,如果不算上,这几个月2000非正常工资计算在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