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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生育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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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生育保险报销

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补贴(不包括婴儿费和超出支付标准的床位费)

2、计划生育手术补贴(门诊和住院)

3、产前检查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报销的前提是:不超出医保规定的药品和医疗项目目录。

报销标准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一)妊娠 7 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 0.5 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 0.5 个月。

(二)妊娠 3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 1.7 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 1 个月计发。

生育医疗费

1、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2、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3、女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2 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 2000 元、助娩产 1500 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 1000 元。

报销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报销材料

1.参保单位填写的《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

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

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或产假证明(原件);

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需提供上述1、4、5、6材料。

报销流程

携带所需材料,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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