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参加医疗保险:
1)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
参加失业保险:
1)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2)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更多详情点击
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
计算办法:
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
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
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