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2、已领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个人私房、房改房或经济适用房;
3、电子档案和综合系统信息齐全;
4、无抵押、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
5、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存量房继承登记条件;
6、一道手续,不涉及有多道手续一并办理的;
一、提供的资料(资料请自留二份复印件以备办理契证及土地使用证)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出让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2004年3月1日之前填发的,房屋性质为房改购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需提供婚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出让人为单位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核对原件);(继承过户的无需提交出让人身份证明材料)
受让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受让人为单位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核对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利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核对原件);
5、公证书原件;
6、赠与人、析产人为国有单位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原件或复印件(核对原件);如为集体企业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件(加盖公章);
7、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自然人所有的房屋转让申请房屋登记,出让方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公证;
2、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经办人在审核资料无误后,出具《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
2、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缴费窗口缴费后在产权发证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您可以登陆:http://www.hzfc.gov.cn查询办证结果。
注:
1、房屋登记中的公证及监护事项规定,请参见《房屋登记中的公证及监护事宜须知》。
2、涉港、澳、台和外国人的房屋登记,请另行参照《涉港、澳、台和外国人办证须知》。
1、登记费:住宅(申请人承担)80元/每套,非住宅(申请人承担)550元/每件;
2、印花税5元/本;
3、如需在杭州日报公告,费用按实结算。
杭州市房产办证大厅
地址:平海路45号杭州平海大厦
咨询电话:87017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