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因拆迁或者征收房屋调换产权的
3、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4、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份额发生转移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因行政机关的生效处理决定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经办人在审核资料无误后,出具《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
2、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缴费窗口缴费后在产权发证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您可以登陆:http://www.hzfc.gov.cn查询办证结果。
注:
1、房屋登记中的公证及监护事项规定,请参见《房屋登记中的公证及监护事宜须知》。
2、涉港、澳、台和外国人的房屋登记,请另行参照《涉港、澳、台和外国人办证须知》。